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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对于保密工作立法讨论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23 0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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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对于保密工作立法讨论

 

 保密:关于保密工作的立法讨论 早在 X XX 年,我国通过了《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法》,这是我国第一部 全 全面规定国家公务员制 度 度的法律。该法律的第 十 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 当 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 六 六项是:“保守国家秘 密 密和工作秘密”;第五 十 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 须 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 一 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 密 密或者工作秘密”。早 在 在1993 年 4 月,国 务 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 员 员暂行条例》也曾作了 这 这些规定。XX 年 4 月 ,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 机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第二十六条规定:“泄 露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 掌 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 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 予开除处分。” 但是 , ,有关工作秘密的立法 , ,似乎还是不能满足现 实 实社会生活的需要。社 会 会各界在政府信息公开 的 的大背景下,对于国家 秘 秘密的认识正在逐渐趋 于 于一致,而对于工作秘 密 密的认识还存有争议。

 对 对工作秘密的有关问题 进 进行若干探讨,包括立 法法方面的探讨,将会有 利 利于落实《公务员法》 规 规定的相关内容,促进 工 工作秘密的规范与保护 。

 。

 一、从政府信息公 开 开条例说起 XX 年 5 月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 于 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 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息 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 明 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充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 民 民群众

 生产、生活和经 济 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保障 , ,具有重大的作用。该 条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 公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 及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条例的第十四条明 确 确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 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 布 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 审 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 政 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 前 前,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 公 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 查 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 息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 开 开时,应当依照法律、 法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 有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保 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鉴于 XX 年 4 月公布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没 没有提到工作秘密,社 会 会上广泛流传着一种说 法 法,即,认为由于某些 学 学者强烈力主,工作秘 密 密“通常被政府部门用 于 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 一 一个理由,这成了政府 部 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 的 的一个大口袋。学者们 以 以为,在《政府信息公 开 开条例》中有必要将这 个个大口袋取消。”本文 开 开头已经说明,人大常 委 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 》 》已经明确规定了应当 保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 露 露工作秘密,为什么把 工 工作秘密看成是妨碍信 息 息公开的大口袋呢?一 个 个可以推论出的理由便 是 是,有关工作秘密的立 法 法尚有空缺,诸如工作 秘 秘密的定义、范围、确 定 定程序等等,还缺乏应 有有的规范,在实践中形 成 成了工作秘密过多过滥 的 的现象。这从一个侧面 反 反映了工作秘密的立法 步 步骤需要加快,需要更 多 多的关注和探讨。

 二 、 、保守工作秘密需要一 个 个指导意见 目前的做 法 法是,工作秘密由各个 机 机关单位自行确定范围 、 、程序和保护措施。究 其 其原因,是没有一个通 行 行全国的指导性规范, 机 机关单位对于工作秘密 的 的确定、保护无法可依 、 、无据可查、各行其是 。

 。因此,处于这样一种 尴 尴尬局面的工作秘密, 便 便无从登上政府信息公 开 开的“大雅之堂” 。从 我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制分 析 析,即使没有确定工作 秘 秘密的主管部门,也应 该 该由相关的中央机关牵 头 头负责起草一个指导性 的 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查 批 批准后公布施行,以便 推 推进保守工作秘密走上 法 法制统一的轨道上来。

  在这方面,国家保密 行 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 。

 。首要的原因是,工作 秘 秘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 间里,是当做与秘密级 相 相类似的国家秘密加以 保 保护的,近年来,在我 国 国制定的 80 多个关于 国 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 定 定里,有 1/3 提到工 作 作秘密的保护。由富有 保 保密工作经验的国家保 密 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工 作作秘密的指导,是可行 的 的。国家公务员主管部 门 门,在全面管理公务员 队 队伍建设中,将公务员 的 的义务与纪律之一的保 守 守工作秘密问题,列入 主 主管范畴,更是合情合 理 理的。因此,笔者不揣 冒 冒昧,建议国家保密行 政 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务员 主 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 基 基础上着手起草保守工 作 作秘密的指导性意见, 按按照立法程序报请国务 院 院审查决定。

 三、指 导 导意见首先要明确工作 秘 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 的 的定义,在《中华人民 共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里有明文规定;商业 秘 秘密的定义,在《中华 人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 争法》里有明文规定。

 工 工作秘密的法律定义, 当 当前还是一个比较模糊 的 的问题。在国家公务员 法 法里,没有予以规定, 那那是因为该法不是专门 规 规范保守工作秘密的法 律 律。目前,关于工作秘 密 密的表述,较为常见的 是 是“在各级政府及其行 政 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 和 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 国 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 公 公开的,在一定时间内 只 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 悉的事项” 。这类定义 强 强调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 ,均有其积极可取的方 面 面,也有其值得商榷和 完 完善的方面。

 第一, 工 工作秘密应当限于行政 机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所 产 产生和拥有的信息,公 务 务活动的提法稍显宽泛 。

 。例如机关与机关之间 的 的非职责性的交往,也 可 可以算作公务活动,但 不 不一定全属于工作秘密 。

 。内部管理的信息,也 不 不一定全属于工作秘密 , ,例如某些行政后勤事 务 务。

 第二,工作秘密 属 属性的表述似乎不必使 用 用否定语句。“不属于 国 国家秘密” ,是自然的 ; ;如果属于国家秘密, 反 反而难以解释了。工作 秘 秘密涉及的是机关履行 法 法定职责的效能和秩序 。

 。当然,决定效能和秩 序 序的不仅仅是工作秘密 , ,还有能力与管理等诸 多 多因素。

 第三,工作 秘 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 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 悉 悉的信息,原则上如此 。

 。但是工作秘密的知悉 范 范围,一种是按职务或 级 级别的固定知悉范围, 一 一种是按履行职责需要 、 、一事一定的知悉范围 。

 。这些是与国家秘密保 护 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地 地方。

 综上所述,可 以 以将工作秘密的定义表 述 述为:行政机关和按照 公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 ,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 中 中所产生和拥有的、一 旦 旦泄露会危害机关的效 能 能和秩序、在一定时间 内内只限于一定人员知悉 的 的信息。

 本处关于工 作 作秘密的定义,没有采 纳 纳“依照法定程序”的 传传统表述,并非认为程 序 序不重要,而是从定义 的 的客观内容考虑,有以 上 上三点已经必要、充分 ; ;程序是保障这三点内 容 容的微观操作层面的规 范 范,可以不在定义中罗 列 列。

 四、保守工作秘 密 密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

  出台保守工作秘密指 导 导意见,应当按照《立 法 法法》的要求,由相关 部 部门通过立项、调研、 论 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进 进行起草,指导意见的 框 框架也大体按照行政法 规 规的格式:

 总则部分 , ,表述立法目的、立法 依 依据、适用范围、基本 原原则; 工作秘密的定 义 义,基本范围,具体范 围 围,机关单位的责任制 ; ; 工作秘密确定程序 , ,标志,知悉范围,监 督 督和异议程序,

 解密程 序 序,公开程序; 工作 秘 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 的 的使用; 奖惩,包括 泄 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 任 任; 附则,若干词语 的 的解释,实施日期等。

  借鉴国外的若干经验 , ,适当加快工作秘密的 立 立法步骤 国外关于政 府 府机关工作秘密的立法 , ,形式多样,其称谓也 不 不尽一致。在加拿大, 按 按照信息使用和隐私立 法 法,由于某些信息可能 会 会给特定的公共利益造 成 成损害,因而不能被泄 露露,这一类信息包括:

 法 法律执行调查,政府的 竞 竞争地位,政府的其他 层 层次的信息……这些信 息 息被称为“敏感信息” 。

 。例如,因为国民利益 而 而没有定密的内阁机密 , ,包括:提交给财政部 的的文件和备忘录及其摘 要 要,财政部的会议纪要 摘 摘录。

 在日本,按照 《 《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掌 握 握信息的法律的规定》 , ,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 关 关在履行职务中制作或 获 获得的、由该行政机关 的 的职员有组织地使用, 并 并且在该行政机关掌握 之之中的文件、图画及电 磁 磁记录。包括下列情况 的 的信息不予公开:如行 政 政机关的首长有正当理 由 由认为公开后可能对犯 罪 罪的预防及其他维护公 共 共安全和秩序起妨碍作 用 用的信息;关于国家机 关 关相互间的审议、研究 或 或协商的信息,公开后 可 可能影响坦率地交换意 见 见或决策的中立性,可 能 能在国民之间引起混乱 , ,或者使某些特定的人 取 取得非法利益或遭受损 失 失的信息。

 敏感信息 和 和不公开的信息,有一 部 部分就类似于我国的工 作作秘密,只是各国根据 自 自己的实际情况有区别 地 地予以保护。其共同点 , ,都是区别于国家秘密 , ,都是行政机关自行确 定 定,但是,也都有国家 级 级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 完 完善的今天,总结自己 的 的经验,借鉴国外的若 干 干经验,适当加快工作 秘 秘密的立法步骤,着手 起 起草一部规范工作秘密 的的行政法规或者类似的 指 指导意见,不仅对于政 府 府机关,对于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按 照 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 关 关,同样都是有意义的 。

 。这样做,不但不会妨 碍 碍机关单位管理本单位 工 工作秘密的积极性,还 能 能促进各机关单位正确 处 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工 作 作秘密的关系,有利于 保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 度 度,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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