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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研讨发言心得体会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23 20:5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共同富裕研讨发言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共同富裕研讨发言心得体会

 

 关于共通富余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大家好!我们这个会议,主题是讨论共通富余,这也是现在各方高度关切、众说纷纭、观点见仁见智的一个现实重大问题,需要经过深入探讨,逐步而积极地来凝聚一些基本共识。

 我想在有限的时间里,首先勾画一下关于于中央领导人指导精神的理解。2021 年 8 月 17 号中央重要会议上总书记关于共通富余讲话的内容,已经正式发表,我读下来以后,感觉至少有 8 个要点,可以试把它们最简捷地概括一下。

 首先,总书记是在“驳论”的方面,有两点否定。第一点是否定贫穷与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这是否定过去曾经影响到我们全面发展战略的那个“穷过渡”,是文革中间非常有害的一个错误认识,过去已由邓小平给予否定,现在重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第二点,在“打破传统体制束缚”语义下,否定过去盛行的平均主义,后面在讲话里,又专门反复强调了“共通富余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这两点后面跟着的第三点,是中央认为我们现在有一个现实生活中非常迫切的需要,就是要进入更注重作共通富余努力的新阶段,要求把握住阶段的变化:“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通富余的历史阶段”了--这当然是个战略性的判断。

 再有第四个要点,是强调共通富余的重大意义和作相关的正面论述。提到我们现在关于应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来

 推进共通富余,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要夯实党的长期执政基础,需要吸取一些国家的教训,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关于共通富余的正面论述,是再次强调共通富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我们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接着第五点,中央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操作的要求,于分阶段的促进中,“十四五”末期要在共通富余方面迈出坚实步子,2035 年要使共通富余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通富余要基本实现。这个进程里面,必需抓紧制定行动纲要,提出指标体系,还有完备考核评估办法,这就是要关于接到具体工作了。

 第六点,总书记讲话给出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就是共通富余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第二点是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第三点是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接合。

 第七点,给出了总的思路还有六条要领,内容非常丰富,是一个很清晰的全面考虑之下系统论式通盘的指导。在基本的大思路里,明确讲到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这样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相关的各种要领也勾画出来,一共列了六条,提到要有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关于高收入的规矩和调节,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的共通富余,以及要促进农民农村的共通富余,突出了这些重点。

 最后的第八点,我认为是总书记实际上以总结方式给出了三个概念:第一,共通富余是个总体概念,是关于全社会而言的。第二,共通富余是个持久战的概念,要久久为功。

 第三,是需要有关于于适当差别的承认,这个适当差别的概念,具体表述上就是:不是一切人都同时富余,也不是一切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余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余的程度有高有低,实际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余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且进,是个动态中向前发展不断取得成效的进程。

 最概括地说,这八个方面的要点,是很清晰地构成了一个中央全面考虑之后的共通富余系统工程。那么接合我们这次会议给出的提纲,我想再接着谈一些自己领会中央精神方面可以供各位参考、也是请大家批评指正的自己的基本认识。

 一个是从先富走向共富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我认为就是要把“做大蛋糕”放在首位,跟上“分好蛋糕”。那么具体的机制,是三次分配,这里面的内容概括,就涉及顺序、阶段,而要把它把握为一个系统工程。

 第二,提纲里提到了共通富余相关机制的共性和个性。所谓共性,我认为中国追求共通富余的进程中已讨论多年的所谓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澄清。我多年以前就在强调、现在仍然在一些场所反复讲自己的一个观点,就是汉语表达的所谓公平和效率两者的权衡,是陷入了一种模糊的捣糨糊状态:请仔细考虑一下,所谓的公平,人们说到的有起点的公平,进程的公平,规则的公平,所谓起点公平最典范的就是认为一切的企业应该在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进程的公平、规则的公平讲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一视同仁的待遇,这些跟效率有矛盾吗?这些

 跟微观、宏观意义上的效率,都没有任何矛盾,你越是有这种规则的公平、进程的公平、一条起跑线式的公平竞争,越有利于激发大家有长期行为的效率提升和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实际的公平和效率关系,在汉语语境里应该是说的什么问题呢?实际上要讲的,是结果的均平程度和直接的微观效率之间,有一个必需要把握好的权衡关系。如果分配的结果过于平均化,那么便没有必要的鼓励来把蛋糕做大,整个的发展走不到我们意愿中间的解放生产力推进共通富余的状态;如果分配的结果过于悬殊,看起来是可以鼓励效率,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儿,收入相应有鲜明提高,实际上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来说,可能是把四个人的钱给三个人分、出五个人的活儿,而这三个人就非常高兴了,都欢天喜地努力工作,但是你要想到原来的基数可是五个人,排除出去的那两个人,他们变成了所谓弱势群体——怎么处理这个权衡的关系,在全社会来说,问题必然会出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那个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如果长期面关于这种悬殊过大局面,带来的会是不满与愤怒的积淀、以及经济问题的社会化和政治化,于是就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了。那么上述这种权衡,是要不断做出的,这里面实质性的问题,在于适当的分配结果的均平和直接效益之间,有这样关于二者的此消彼长所必需做的权衡,这个才是问题的实质。所以,在我们所讲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这个处理上,实际上要真正落在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程度这个概念上,才能把问题真正把握好,否则永远是在搅糨糊。其实有关的文件里已经多次

 变幻表述,比如一开始讲,初次分配应注重效率,再分配越发注重公平,以后又讲,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既要注重公平又要注重效率。怎么解释,都没有落在实际上把这个事情说清楚的状态上,我觉得这是非常值得我们今后进一步讨论和澄清的。这样一种权衡关系,在共性上来说,中国如此,其他经济体也如此。那么我们的个性是什么?就是这个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它在具体的把握上要有中国特色,我们在倒U 曲线(如果它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道理)的观察上,当倒U 曲线往上走的时候,我们就要更多考虑发力作出导致和调节,体现我们在“社会主义”这个表述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面,怎样更好地权衡这个结果适当均平和效率间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微观直接效率跟分配结果的均平程度,是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如要说到宏观综合绩效,那又没有什么直接的“效率损失”矛盾问题了,即关于经济、社会、政治问题通盘视野之下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也要求有合理的把握,而如果关于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程度掌握好的话,主要体现所谓“正的外部性”的宏观综合绩效,是应该能够得到顺向提升与正面肯定的。

 关于会议讨论提纲里说到的总体的机制即三次分配,我的观点跟前面一些专家的想法有区别,我认为应该非常明确地说,初次分配就应是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各个要素“各得其所”的一种分配,它主要是要把鼓励搞关于,是要解决做大蛋糕这个大前提的问题。如果说初次分配上就讲结果上如何去均平,这是力所不及的,首先还是要有鼓励,以充分的

 鼓励来把蛋糕做大;跟着的二次分配,政府的要“更好发挥作用”,就必需充分体现出来了:抬低抑高扩中,主要应用的是税收(特别是直接税)以及转移支付、社会保证,这方面当然就带有在抬低和扩中、抑高各方面直接由政府追求的作用效应。直接税的收入,可有抑高和扩中的直接效应,而直接税的政府收入转为转移支付,那么又是在抬低,这些是构成再分配层面上的一个综合体系。到了第三次分配,主要是社会主体自愿的、道德伦理驱动的公益慈善行为,关于这些,二次分配里政府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可以起导致和促进作用的,比如个人所得税关于慈善捐赠者的优惠,又比如以后财产税里面的遗产和赠与税会实际上逼着富豪们“二选一”等这一类的作用。制度、规则和政策接合在一起,在一二三次分配里,在不同阶段上,有特定的一些必需做好的具体设计与组合搭配。

 第四个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里,涉及节制和克制资本的无序扩张。现在这是热议的问题,我已有专门关于这方面所表达的一套看法,最简单地说,只能是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在全面依法治国这种大政方针指导之下,经过是否违背法规来判断:如果说不违法、不违规的,那么应该认为不存在无序问题,如果有了违法违规,那么就是存在着无序问题的。所谓红绿灯,就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规体系来作判断标准,否则就要打乱仗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什么叫有序,什么叫无序?法治化的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只能以法律规矩为标准,而这又隐含着它有一个大前提,就是我们

 的这些法,不仅要使全社会“有法可依”,还要“有良法可依”,这就要求接合着经济社会转轨,有一个动态的法规体系的发展建设与完备进程。

 再往后,第五个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再分配和导致三次分配等视角上来看,必然涉及我们的宏观调控、政府更好发挥作用,那么这里面起抬低抑高扩中调节作用的,我认为财税政策是要唱主角的,货币政策基本上没有区别关于待来促进共通富余这方面的针关于性,它本身没有这种功能。

 我最后要讲的一个认识,就是接合着总书记所说的“不断持续推动”来看,共通富余往前推虽然有中央的时间表,但是在理论上说,“基本实现共通富余”以后,仍然还要继续推进共通富余。从历史长河来看,所谓共通富余,将是一个无限趋近于所谓“橄榄型社会”的进程,这个橄榄中间的部分,要越来越让它成熟稳定,两边的头要小下来。当然,也有一种观点,是认为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和表述为是趋近一个所谓“宝塔型”(不是“金字塔型”),因为会有社会政策的托底(如低保的应保尽保),那么最下面这个托好底的底线,将是一条平的线,中间的部分是为主的,上面那个尖要比较小,像是一个中国古代的宝塔--用这种比喻也未尝不可,但是这个比喻跟“橄榄型社会”这个中央所用的术语,不应该认为有什么多大的冲突,我们心目中应知道,所谓这个“橄榄型”也就是个比喻,比喻并且不能在十分精确的意义上去应用。这样的一个无限趋近共通富余“橄榄型”或“宝塔型”社会结构的进程,实际上是一个人类社会需要不断于

 动态中追求的永远没有完结的进程。

 这些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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