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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严复法制思想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29 15:30: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略论严复法制思想,供大家参考。

略论严复法制思想

 

 略论严复的法制思想 周建昌 林其泉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在宣传西方文化、启发民智的过程中, 除了宣传 “进化论”,主张“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的进步思想外, 在宣传法制观念、 推进宪政建设上, 严复的贡献同样也是巨大的。

 从某一方面讲, 中国的近代化, 一方面需要新的文化思维的洗礼, 另一方面更需要新的社会体制的构建。

 就影响而论, 文化影响的是人的思想, 法制影响的是社会的体制; 文化的影响是缓慢而坚实, 一种文化确立, 可以影响甚至创造一个时代, 而法制的影响则只能是一个朝代、 一个社会, 只是如果法制的影响上升到法制文化其影响会更深入、 更细致、 更显著。改变人的思想和观念, 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只有民智大开之后, 人们接受了新文化之后才能起作用, 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 改变或确定某一种法制或社会体制属于现实层面的需要, 因为它触及既得利益者, 因此, 它需要比改变文化、 改变人的思想观念付出更大的努力, 需要方方面面的现实的力量汇聚, 其中有一方面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 那就是对变革社会制度和法制体系的启蒙, 即让人们了 解到变革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启蒙, 并化为民众的一般认识, 成为民众认知社会的一个武器, 这种力量, 才能化为现实的力量, 并为社会所接爱, 为政府所实施。

 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 介绍西方现代社会体制, 特别是法律制度的, 严复并非第一人, 与严复同时代的沈家本(1840 年-1913 年)、 梁启超等也在努力介绍着西方法制, 显然在法制改革方面, 严复的影响并没有沈家本大, 但是, 严复在宣传法制思想上却有着更大、 更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清末民进推进法律制度变革, 促进法制建设方面,严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 严复法制思想的形成 (一)

 法制思想的积累 出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前三年的严复, 他所认识的西方列强, 就是那些侵略中国、掳杀中国人民的侵略者; 船坚炮利, 是他们的军队; 红毛白脸是他们的士兵; 而侵略的残暴是他们的本性。

 面对强大的西方列强, 此时的清王朝, 朝廷上下大都只看到西方的船炮, 而看不到西方的文化, 本着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 作为一个有血性的爱国者, 人们不仅不会接受西方文明, 反而会坚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 国人的这种选择是自然的, 也是可以理解的,人们普遍认为, 选择本民族文化就是对本民族和国家的热爱, 反之, 则属于背祖离宗。

 对于一种文化的认同和应用, 切不可以国家的一时强弱为据, 见西方列国“民富国强”, 则以西方文化是宗, 以西方文化为善。

 判断一种文化的好坏, 切不可单凭一个国家的军队的侵略能力, 殊不知, 华夏几千年的历史已经表明, 入侵者的文化并不优于受侵者, 反之亦然。

 面对着两种不同的文化, 科学的态度就是毛主席所谓“弃其糟粕, 取其精华”, 一分而二地接受外来文化, 对于外来文化, 不可一概拒之, 也可以一概受之, 务必如走邓小平的“中国特色”主义的道路, 将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融为一体。

 严复幼年, 所受到的传统文化的熏陶, 奠定了其日后其爱国的基础, 但随着严复年纪和

 阅历的增加, 特别是农历 14 岁入福建船政学堂学英文和驭船术后, 他开始从文字和文化层面上接触到了西方文明, 尤其是他在校期间接触到西方人并与西方人结成深厚的友谊, 使他感受到西方与东方文明的交融; 感受到, 受东西方不同文明熏陶的两种人不单单是对立, 还可以是合作甚至融合。

 在严复与西方人交往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扬武舰船长德勒塞中校,他在 1872 年离任时, 曾鼓励 20 岁的严复研究西方文化, 这对严复是一次激励, 也是一次震动, 更是严复日后有机会到西方各地游学时, 特别关注西方文化的原因之一。

 出于对西方文明的好奇, 当 1877 年 25 岁的严复被清政府派往英法学习时, 严复与其他员不同, 他并没有专注于学西方的技术, 也不把自己关在学校里, 当书虫, 他关注西方文化,利用留学的机会多方了解西方文明和文化。

 他一心寻找救国图强的路, 除了所谓的“师夷长技以制夷” 之外, 他寻找到了从文化层面上吸收西方文化精华以改造社会, 促进中国已经僵化了的社会体制, 特别是学术、 经济、 政治和法制体制。

 为此, 他特别关注西方的法庭、 法律和规则等。

 在学期间, 严复曾多次与驻英公使郭嵩涛讨论“中西学术政制”, 并找机会到英国的法庭上去观摩英国人判案。

 严复对西方法庭的判案颇有感触, 他曾就此告诉郭嵩涛说:

 “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 公理日伸, 其端在此一事。”①显而易见, 西方的法律制度, 对严复的影响至深, 以至于严复把“法制” 的问题, 当作一国强弱与否的关键, 虽然严复的这一观点,并非至理, 但是, 严复对于西方法制的推崇, 由此已可略见一端。

 回国, 严复先后就职于福建船政学堂和天津水师学堂, 忙于学堂教务、 翻译《群学肄言》和《天演论》、 忙于科举考试、 关注甲午战事、 主办《国闻报》 等, 一时没有过多地专注于介绍西方的法制思想, 但是, 严复对于西方法制社会的关注并没有放松, 他通过其翻译的著作和所写的文章宣传先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

 在他的《原富》 和《社会通诠》 等译书中, 我们都能找到他有关法制的论述, 在夹述夹论中, 宣传西方法制思维、 法制理论和法制制度。

 最能代表严复法制思想的译著就是孟德斯鸠的《法意》 和他的《政治讲义》, 这两本书,前者介绍西方法学思想和理念, 后者严复应用其丰富的西学功底, 全面细致地论述和设想了中国的宪政体现, 是严复对自己法制思想和社会理想的一个总结和概括。

 作为一个爱国的思想家, 严复宣传法制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自强保种”②,

 (二)

 翻译西方法律名著 严复很重视翻译西方的法律论著, 早在 1899 年 3 月, 张元济拟聘译员专译法律等西学论著时, 严复就曾应邀为张元济推荐相关书籍及翻译人才, 此时的严复自己即开始着手下笔译书。

 1902 年严复译成孟德斯群鸠的《法意》, 1904 年该书出版发行, 在书中严复撰写了167 条按语, 提出了自己对法律体制、 政治体制的思想和观点, 同时也涉及中国社会以及法制现状的种种问题。

 最早介绍孟德斯鸠给中国人的, 应是梁启超, 时间在 1899 年, 这一年 3 月, 张元济嘱严复推荐西学论著, 此时的严复已经开始关注孟德斯鸠, 但并没有译述, 而梁启超抢先一步,在同年 12 月 13 日于《清议报》 发表了《蒙的斯鸠文学说》 一文, 介绍了孟德斯鸠的生平和著作。

 梁氏将孟德斯鸠被尊奉为与华盛顿、 拿破仑并列的“孕育今世纪” 的巨子。严复翻译的孟德斯鸠的《法意》, 现译为《论法的精神》, 该书曾在 1900 年由日文转译成中文, 并刊载在日本创刊的《译书汇编》 上, 译名《万法精理》, 但只译了四章。

 1902 年

 ① 见严复:

 《法意》 十一卷按语。

 ② 严复:

 《译<天演论>自序》, 《严复集》, 中华书局出版,1986 年, 第五册, 第 1321 页。

 ③ 梁启超诗《汗漫录第九·壮别廿六首之十八》。

 ③。

 上海南洋公学的张相文又翻译了一次, 也只译一半。

 1902 年, 严复所翻译的 《法意》, 据 1904年严复致信熊季廉的书信中所述, 原名也是《万法精理》, 但因“无条不误” 而未付梓。1900 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首次译成中文, 中译名叫《万法精理》, 由日文转译,刊在日本创刊的《译书汇编》 上(只译了全书的四章)。

 1902 年, 在上海南洋公学执教的张① 相文翻译了《万法精理》, 张译只占原著的一半, 第一本由西文译出全书的是严复的《法意》,严译《法意》 合订本于 1913 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

 这个本子从英文转译, 共 29 卷, 其实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译本, 比原著通行本缺了两卷。

 直到 1961 年, 中国才有直接译自法文的白话全译本《论法的精神》。

 二、 严复的法制思想 严复的法制思想是丰富的, 一方面他有关丰富的西方法制的修养, 另一方面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也深有研究, 学贯中西, 使严复在法制思想的宣传和论述上, 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严复在比较中西法制差异中积极寻找适合中国现实的法律。

 为了实现其法制理想, 他积极宣传西方的法制精神, 并把西方的法制观念融合到中国的现实法制环境中, 以寻找通过变法、 立法和构建有效的法制环境等方面以达到富国强民的目的。

 严复的法制思想大抵可以分成立法思想、 宪政观念、 版权意识和海权思想等几部分。

 这些方面都有学者做深入的研究和论述, 本文不想在这方面做系统的论述和评价, 只想寻找一些能体现严复法制观念的亮点并加以简略论述, 以期挖掘严复丰富的法制思维和法制观念,体现严复博大的法制思想和法制理想。

 (一)

 自古无无弊之法 作为一个启蒙思想家, 严复在推进法制改革的进程中, 主要的贡献就是在于宣传并确立了法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严复对法的认识是辩证的, 他认为“自古无无弊之法”, 这一理论,是为清末变法图强, 特别是维新派进行法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他在《原富》 的按语中明确指出:

  “自古无无弊之法。

 方民德未进, 民智未宏, 则法之为弊尤众。

 故一法之行, 皆有其便不便者。

 缓急轻重, 则有之矣, 曰无不便而后可行, 此何异庸医立方, 必求无毒之品, 其杀人乃愈多也!知时审势之士, 为国家立一法制, 其异己者, 必举其不便攻之。

 不知择祸务轻, 行法者固择其轻者为之, 非得已也。

 中国自秦以来, 其立政大体, 多与罗马季年相若。知防奸塞弊矣, 而不知有远且大者之邦本利源, 与所塞所防者将俱去也。

 即如患宰相之专权矣, 而不知国有缓急之无重臣。

 郡县之官不用土著矣, 而不知吏将视任职如传舍。

 六部位同官等, 至于六人, 而不知官事之推诿而丛脞。

 三代后法, 大抵以禁非有余, 而以进治不足,卒之祸常发于所虑之外, 弊即伏于周防之中。

 而财力匮单, 人才消乏, 有欲图挽救而不能者矣。

 可胜叹哉!”在这段精辟的论述中, 我们能看到如下几方面严复的法制思想:

 他认为(1)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这是严复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前② 提, 法律不完美则需要不断地在“知时审势” 的基础上, 进行变法, 以确立适合国情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2)

 法律会随着“民德”、“民智” 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这是严复主张变法

 ① 转引自罗耀九的《严复年谱新编》, 鹭江出版社, 12004 年版, 第 197 页。“鄙处近译, 即是《万法精理》,其书致佳, 惜原译无条不误。

 今特更译, 定名《法意》, 他日书出, 当奉呈耳。”

 ② 《严复集》 第四册, 《原富》 按语, 55。

 的又一个有力的依据, 也是他日后积极宣传法制理念, 不断地进行法制思想启蒙的主要原因。(3)

 法律可以“防奸塞弊”, 但更重要的, 即“远且大者” 就是要达到“邦本利源” 的目的。在严复看来, 国家管理的根本, 就在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只要有利于经济的法律,就是善法。把法律与国富民强联系在一起, 将法律放在国家富强的前提和关键位置上来认识,这是严复的独到观点。(4)

 法律应少“禁非” 而多“进治”, 也就是说, 法律应多给民众以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 以启发民智, 激发民力, 以挖掘民力, 激活财力。

  (二)

 因时为制 严复的法制思想与其宣传的进化论观念是一致的, 他除了强调法律不可以完善因而必须因时而变革外, 他还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论证了法律变革的必要性。

 他认为法律的实行必然有一定的依据, 而法律实施的依据是“世事”、 是“时”。

 随着时代的变化, 法律和国家体制也“将以日新”。

 他批评康梁等所主张的“托古改制” 的“复古” 思想, 对维新派那种“守其初” 的变革思想持批评态度:

 “今夫法之行也, 必有其所以行;而政废也, 亦有其所以废。

 自三代之衰, 学者慨慕古初, 其贤者莫不以复古为己任, 然而卒不能者, 非必俗之不善也。

 民生降繁, 世事日新, 虽欲守其初, 其势有必不得故也。

 当此之时, 脱有圣人, 固当随时以为之今, 不当逆流而反之古为得, 其道将以日新。

 惟其不然使宜进者反以日退, 而暴乱从之矣。”①

 严复反对“天不变, 道亦不变” 和“圣人创制” 的传统观念, 主张“因时为制”。

 他说:“若夫君逆亡相治, 刑礼之为防, 改俗之所成, 之所教, 吾儒所号为治道人道, 尊天柱而言地维者, 皆譬诸夏葛冬裘, 因时为制, 且如不变, 去道远矣!”严复“因时改制” 法制观念, 与其“天演” 思想是相一致, 与时俱进,

 ②

 (三)

 法制具空而国衰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就今人而言, 已经明白不过了, 但是, 在清末民智未开, 专制禁锢的年代, 能把法律与国家紧密地关联在一起, 并将法律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思考的人, 并不多, 能这样思考的, 应该说也不容易, 这是一个仍需启蒙的观念, 没有一定的西学基础,没有一定的拳拳爱国之心恐怕难以想到。

 严复在其《原富》 按语中, 关于罗马帝国为什么衰落? 斯密氏认为是“兵事” 导致, 而严复则认为, 罗马的衰落除了风俗、 道德上的原因之外, 更重要的是就是“法制” 问题, 他说:

 “罗马之衰, 斯密氏所云云, 特其兵事一端而已, 此为近因。

 其实则所以然之故亦夥矣!风俗敝浊, 耻尚失所, 法制具空形而无实用, 上下抗巧而不知变通, 此其所以失也。

 其最著者, 莫甚于赋税刻深, 国多无益之费; 兵制隳弛, 民鲜死公之心。

 有一于此, 邦匪不危, 况兼之耶!虽然, 欧洲罗马一统散为列邦者, 殆天意已。

 使罗马至今犹存, 则三百年以还, 世③ 治变更, 断无如是之速者。”在论及俄帝国兴衰的原因时, 严复同样认为法制应有朝廷为后盾, 国家需要法律支持,法律也须政府和国家的支持, 两者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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